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1.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及钢印,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责、权力的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2.学校领导名章。在学校领导分管工作领域具有规定的效力。其中,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3.专用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招生专用章”及“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北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等,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超出刊明的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学校各单位(部门)印章。包括学校办公室及其所属机构印章、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及其所属机构印章、各单位(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行政印章、群团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印章等,是职责范围内公务接洽、处理及对外联系业务的凭证,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效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刻制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所刊名称须为法定名称,规格、样式、质料等依据规定确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置及工作需要,由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签批后,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留存印模、备案后启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由本单位按照规定刻制,报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后启用。
第六条 原印章因机构调整、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部门)应将作废印章及时交回学校办公室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印章。法人名章须经法人授权方可使用。学校印章、专用印章和学校领导名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
1.公文用印凭学校领导签发原件用印。
2.非公文用印须填写《北华大学用印审批单》,用印单位(部门)应如实填写审批单所列各项内容。常规性事项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审签,凡涉及合同、协议、凭证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签批或授权。手续不全的,任何人无权办理相关用印事宜。
3.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应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公章,再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4.需要在外文学历证明书等外文资料上加盖印章的,用印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印。
6.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用印办公地点。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的,须经学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监印人员随同用印。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单位(部门)印章及本单位(部门)代学校保管使用的专用印章,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用印。严禁学校各单位(部门)印章在具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公文上使用,严禁用于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公章及法人名章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